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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工信局领导班子集体索“赞助费” 法院判处单位20万罚金

发布时间:2016-04-13 14:56点击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在侦办一起民乐县工信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中,意外发现该县3家企业在收到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拨款前,其负责人银行卡上均有大额现金取出。

  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山丹县检察院顺藤摸瓜,终于揭开了民乐县工信局开会集体研究向3家企业索要“赞助费”41万元的神秘“面纱”。

  近日,民乐县工信局被山丹县人民法院以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负有主管责任的县工信局原局长李某、直接责任人原副局长张某被判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开干部大会商议收取“赞助费”

  2011年3月,民乐县工信局为民乐县金马肥业公司、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恒源砖厂等7家企业申报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2011年12月,甘肃省财政厅下达民乐县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852万元,补助资金下达后,民乐县政府召开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县财政统筹20%,并下发了会议纪要。

  时任民乐县工信局局长的李某看到自己为企业申报了补助项目,也争取到了很多资金,但工信局里唯一的一辆车经常坏,便打起了补助资金的主意,将上述7家企业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的要求迟迟不予答复。

  2012年3月,县工信局准备买辆新车,但又没有钱,李某便主持召开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大会,商议从申报关闭项目的企业索要部分“赞助”资金,用于购买车辆和单位的其他开支。

  经过精挑细选,会议决定从民乐县恒源砖厂、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金马肥业公司收取“赞助费”,并由这3家企业先交钱再拨项目资金,并决定“赞助费”由时任该局规划发展股股长张某某收取,账外保管,开支由时任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张某审核。局长李某遂安排张某某将3家企业负责人分别找来商谈,李某、张某等人和企业负责人商谈后,决定从恒源砖厂收10万元,从宏堡砖厂收11万元,从金马肥业公司收20万元。

  天衣无缝却因“意外”最终案发

  购买新车的钱找好了来路,可钱还没到,单位又着急用车,李某就和民乐县某建材公司的陈某某联系,让他给工信局先借20万元。陈某某同意后,李某便安排张某等人去办借款手续。之后,又从单位财务上借了些钱,到兰州买了一辆丰田越野车。

  民乐县恒源砖厂、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金马肥业公司3家企业交了“赞助费”后,李某安排张某某账外保管,不要和单位的账混在一起,还安排把借陈某某的20万元还了。但由于这辆车是工信局用账外资金购买,又是合资车,且排量超标,没办法入工信局的资产账,李某便将此车入在民乐县某建材公司名下。

  2015年1月,山丹县检察院在查办民乐县工信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乐县恒源砖厂、民乐县宏堡砖厂、民乐县金马肥业公司3家企业在收到财政拨款前,企业负责人银行卡上均有大额现金取出。通过分析研判,认为这一反常现象背后可能存在经济问题,遂组织精干力量顺藤摸瓜,对3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传讯。

  果然不出所料,3家企业负责人承认在拨付项目资金前,民乐县工信局索要“赞助费”的事实。办案人员成功固定了外围证据。

  随后,检察机关决定与李某正面接触。在案件事实面前,李某想抵赖,但当办案人员拿出真凭实据后,李某只好承认工信局收取“赞助费”41万元的不法事实。同时,李某还供述了该笔账外资金用于购买丰田小汽车279658.54元,支招待费53835元,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以及以加班费、电话费名义补助职工59920元,县上搞活动为职工买服装鞋帽16556元,以上共计支出409969.54元,剩余30.46元仍由张某某保管。

  “集体决定”成被告人开脱幌子

  局长李某在承认收取“赞助费”的事实后,为抵赖不法行为,又为自己寻找新的“幌子”开脱。他提出,召集全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大会时,自己没有同意,但由于局班子成员一一表态,都同意让企业给点“赞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自己是主要领导,但班子里也只有一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只好保留意见。

  副局长张某也提出,企业要钱是工信局先提出的,但和这3家企业商谈时,企业的负责人也是同意的。41万元的开支都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公开透明,自己仅是分管财务的领导,只是在事后的单子上签字而已,不能将其列为单位犯罪的嫌疑人。

  近日,山丹县法院审理认定,民乐县工信局在组织拨付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索要经费的名义和先交钱后拨款的方式向3家企业索取现金41万元,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且民乐工信局性质上属行政单位,在领导体制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李某作为该行政单位的负责人,对单位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完全有权否决单位的违法决定。张某作为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在单位作出收取企业资金决定后,积极参与实施索取资金的行为,系单位受贿罪的直接责任人。故判处民乐县工信局犯单位受贿罪,并处罚金;李某、张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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