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河北境内,企业因经营需要搬迁,工作地点发生变动,职工有权拒绝吗?企业应如何妥善安置才不至引发劳动纠纷?职工应如何维权?企业应不应该履行协商或者补偿的义务?
■企业搬迁,职工抵触
2015年9月,小刘应聘到某化工企业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刘每月工资为3200元,期限3年,工作地点为石家庄。参加工作后,小刘工作认真,工作从来没有出过任何差错。今年年初,企业在厂区内张贴公告,欲搬迁至距离石家庄市区较远的郊县,现有员工如愿随企业迁移,企业将支付交通补贴,其余工资待遇不变。如职工不愿去新厂区工作,可自行辞职。如果职工不按时到新企业报道,按旷工处理。
了解此消息后,小刘和同事们纷纷议论。由于小刘已经结婚,妻儿和父母均在石家庄工作、居住,如果到郊县工作,自己的家庭生活会产生诸多不便。他表示不愿离家去郊县工作,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该企业的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当地人,且一些职工工龄较长。企业表示不会支付经济补偿。这令职工们大为恼火。
■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引争议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求职者决定是否加入该企业的重要考虑因素。《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同时指出,此处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搬迁、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那么,该化工企业进行整体搬迁,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双方应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由该企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提前预告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企业搬迁引发的劳动纠纷屡有发生。由于一些企业对工作地点的约定的较为模糊,甚至,有的企业还会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有权合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字样。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时会忽视这些表述,日后一旦发生工作地点变动,势必引发争议。
■争议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实际操作中,只要用人单位发生搬迁或者工作地点变动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陈鑫律师表示,类似事件还应同时考虑事情的合理性问题。
陈鑫认为,企业内部工作地点变动《劳动合同法》规定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却未规定工作地点变动所引起的相关权利义务如何变更。如果用人单位内部工作地点的变动是生产经营需要,且工作地点变动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必要工作条件,劳动者应当服从调动。例如,企业提供班车等便利条件,从劳动者利益考虑出发,劳动者应当服从。
此外,用人单位因经营战略或国家政策发生重要变化时,发生异地搬迁的情况时,则应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陈鑫表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不会预料到会异地变迁,这也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实质变更,具有长期性等特点。如果双方不能就工作地点变动协商一致,应当使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原则。企业异地搬迁,势必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尽管企业承诺会发放交通补贴,如果劳动者不愿随迁,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该警惕企业这一做法
陈鑫表示,用人单位只有多从劳动者利益考虑,将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作为变动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原则,才能有效平衡由此引发的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冲突。此外,劳动者提前了解到工作地点会发生变动的,应对一类情况提高警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以其他理由,例如试岗等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地点超过一个月,此时职工的工资、奖金等记录可能会在新的工作岗位或地点产生。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有可能对劳动者维权产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