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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1.6亿元天价公益诉讼后续:漏网企业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6-04-11 09:40点击率: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后,环境公益诉讼开始发力。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今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多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同时,由检察机关提出的全国首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一审也已结束,贵州锦屏环保局局长被免。

  自然之友称,针对广东南岭国家级保护区核心区被违法建设,其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及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育中心的支持下,将两家企业(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企业将毁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原状。这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定在本月中旬开庭,但因有新的原告和被告加入,案件开庭日期稍作延后。

  江苏省泰州市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丹化工”)、泰州市沃爱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沃爱特化工”)、泰兴市橡胶化工厂(下称“泰兴橡胶化工厂”)因倾倒废酸污染环境,被自然之友起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企业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分别为803.7万元、291.6万元、356.4万元,索赔金额共计达1451.7万元,以用于泰州环境修复。

  据自然之友这位负责人介绍,3月31日,这3起案件已在泰州中院开庭审理。“这3起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上与泰州天价公益诉讼有关。”该负责人说,2015年,因倾倒废酸污染长江,江苏泰兴6家化工企业被法院判罚赔付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创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有史以来的最高赔偿金额。

  据该负责人介绍,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并当庭裁定驳回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1.6亿“天价”环境赔偿案尘埃落定。然而,“自然之友了解到,除了上述案件被判罚的企业以外,还有遗漏的污染企业未被追究环境侵权责任。”自然之友称,在经历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自然之友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泰州中院立案受理后,这3起环境公益诉讼才被泰州中院受理。

  据自然之友介绍,这3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未当庭宣判,自然之友和中丹化工、沃爱特化工的代理人同意休庭后调解,泰兴橡胶化工厂代理人称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

  今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锦屏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此外,针对山东章丘危险废物污染、河北省秦皇岛企业污染大气、长江边企业污染环境等案件,也有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这些案件有的已被法院受理,有的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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