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收到某公司的聘用函,当他辞去原有工作,前往新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公司即将裁员并解散,无法与其签劳动合同。张某遂以违背诚实守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招聘公司承担损失。近日,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公司最终赔偿张某近4万元。
张某原先在一家传媒公司任职,在网上看到悠游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悠游公司投递简历。经面试,悠游公司向张某发送聘用函和聘用函回执,聘用函的主要内容为:邀请张某担任内容总编一职,上班日期初定为2015年6月29日。届时悠游公司将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专项协议,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
2015年6月17日,张某从原公司离职。次日,张某前往悠游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公司即将开始裁员计划并解散公司。之后,悠游公司未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亦未找到新的工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悠游公司在业务经营不善、公司已有倒闭征兆的情况下仍然招聘人员,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正常劳动就业市场。由于悠游公司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其突然失业,五险一金也全部断缴,其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去年7月2日,张某将悠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三个月的薪资共计8.4万元。
一审中,悠游公司辩称,在招聘过程中,因为其公司的其他员工突然辞职,导致公司无法运行,造成公司解散。现在其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故其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悠游公司在张某离职前任公司第二日才通知其公司即将开始裁员计划并解散,并导致双方最终未订立劳动合同。悠游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致使张某离职后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悠游公司应承担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去年12月2日,一审法院判决悠游公司向张某赔偿4万元。
一审判决后,悠游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其属于内部员工突然变动后导致公司解散,不属于不诚信行为。
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矛盾并非严重对立。今年3月24日,通过法官积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悠游公司赔偿张某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