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某诉乐东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并依法进行当庭宣判,确认乐东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乐东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乐东县政府负担。
何某是一位旅居加拿大的华侨,因位于乐东县九所镇的一处楼房被乐东县政府拆除一事,于2015年10月向乐东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乐东县政府对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何某对乐东县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二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何某向乐东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确认乐东县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乐东县政府履行受理何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