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是人们踏青扫墓,祭拜祖先的重要节日。每年这个时候因祭祀引发火灾的事件时有发生。广东省平远县村民陈某就是因为在清明祭祀时疏忽大意,引发了一场山火。日前,陈某因失火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4月5日12时许,陈某携带蜡烛、香、冥币、鞭炮等祭祀物品,在其堂侄陪同下到其父亲的墓地扫墓。陈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打火机点燃了蜡烛和香,拜祭后在墓地的地堂里焚烧了冥币,还在墓地右上方燃放了一串鞭炮。在没有检查鞭炮灰烬的情况下,二人匆忙离开。因风干物燥,未燃尽的鞭炮自燃起来,并点燃了墓地周围的杂草,迅速向四周蔓延,引发了山火。
此时并未走远的陈某见状立即与堂侄返回墓地扑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后陈某向村干部请求派人救火,经当地干部、群众全力扑救,山火终于在次日5时30分被扑灭。经鉴定,此次山火烧毁的山林面积达74.5公顷(折1118亩),造成林木资源损失34965元,加上火灾扑救费用及后续植树造林费用,损失合计达50万余元。
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各项损失,获得了各受害人的谅解。据此,平远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犯失火罪,但依法可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