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某农企不符申报条件,仍违规操作并收受贿赂,致使5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日前,浙江省永嘉县3名供销联社干部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扶持农业企业是供销联社的重要工作,但并非所有农业企业都符合财政扶持标准。浙江省供销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省供销社资金扶持的农业企业需与供销社有资本紧密连结,且产权清晰。
据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永嘉县供销联社合作经济指导科原科长潘某、原副主任邵某,明知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入股永嘉县供销联社,仍隐瞒事实,上报虚假申报材料,而该社原主任滕某,明知该公司不符合要求,仍在联席会议上同意上报,致使2013年度浙江省供销社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于当年12月被该公司获取。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另案处理)为感谢潘某、邵某的关照,并希望日后得到更多帮助,分别于2013年、2014年农历年底,送给潘某8张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分两次送给邵某共12张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2014年1月份,谢某还伙同潘某和邵某到浙江省供销社拜年,并转账潘某5万元委托其送礼。送礼共用掉20500元,谢某将剩余的29500元送与潘某、邵某。潘某后将其中的1.8万元转账给邵某,并将剩余的11500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邵某、滕某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潘某、邵某非法收受同案犯谢某的财物,还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