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被告李梅向原告王芳当庭进行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并在庭审微信群里发送转账截图。”今天11时40分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法庭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已接近尾声。
但是在法庭里,《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只有主审法官和书记员正各自盯着自己的手机忙着敲字,庭审现场并没有原、被告当事人。
难道是法官在开庭时玩手机?不是。原来,这是新疆首例“微信庭审”正在开庭中,这起案件的原告在乌鲁木齐市,被告在上海市。
此次庭审,《法制日报》记者经主审法官同意,受邀进入了庭审微信群,“旁听”了该案的全程审理。
两当事人相隔万里
微信庭审案结事了
微信也能开庭?你没听错。
今天上午11时,乌市天山区法院小额诉讼法庭审理此案时,所有的诉讼参加人通过“小额诉讼庭审微信群”对簿网络公堂,主审法官、书记员、原、被告人手一部手机,通过微信传送证据,发表诉求及答辩意见。最终,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此案以调解的方式即时清结。
据记者了解,此案开庭前,法官了解到被告长期住在内地,对尚欠原告购买服装货款4000元表示认可,但不方便回乌市参加诉讼。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主审法官用“雷法官说法”的微信号添加了双方当事人,并通过微信向被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双方均同意法官采用微信庭审的方式审理该案。
记者“旁听”时看到,当日10时55分,此案庭审书记员在“小额诉讼庭审微信群”发出首条微信信息:原告王芳、被告李梅是否上线?庭审将于5分钟后正式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做好准备。
书记员随后按庭审程序,宣布了法庭纪律,其中最后一条强调:为保证庭审效果流畅,请双方当事人在室内网络信号较强的环境下参加庭审。
书记员还要求,双方当事人使用微信小视频功能发送本人实时影像,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11时,主审法官宣布:现在开庭!
记者注意到,此次微信庭审过程中,包括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庭审举证和质证,答辩、当庭调解等,均是按照传统庭审的程序有序进行,关键的证据材料均是当事人对原件拍照后上传,双方质证后均没有提出异议。
最后,主审法官主持当庭调解。
被告李梅说:“欠款该还,我愿意当庭转账支付原告全部货款本金,因经济能力有限,原告能否将违约金免除?”
原告王芳表示:“如果当庭转账,我同意当庭放弃对被告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很快,此案当庭调解即时清结,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庭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货款,原告也将收款截图发送到了“小额诉讼庭审微信群”里。
11时45分,主审法官宣布:本案已即时清结,现在宣布闭庭。本次庭审笔录将以截屏的方式打印后附卷存档。
微信庭审模式被赞
新模式需完善提升
庭审结束后,此案双方当事人在微信群里也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语音采访。
原告王芳告诉记者:“立案时我就知道被告不在本市,我以为案件需要邮寄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拿上案款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了。没想到法院还能通过微信进行庭审,坐在家里就把官司打了,不用来回往法院跑了。从立案到拿上案款只用了3天时间,效率真是太高了”。
被告李梅则表示:“我确实欠了王芳的货款,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及时给付。既然她起诉我了,我也应该及早归还。因为我春节之后离开乌鲁木齐到了上海,不可能再花费更多回到乌鲁木齐应诉。法院的微信庭审,也帮我实现了异地应诉,又在庭审中调解给我免除了违约金,所以我立即转账还款了,也谢谢法院替当事人着想。”
本案主审法官雷法官介绍说:“本次利用微信庭审的案件程序严谨、内容清晰、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做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存,提高办案效率。微信庭审的灵活性是法庭开庭无法比拟的,顺应了互联网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此次微信庭审是我们的第一次尝试,还处于摸索阶段,仅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无争议的小额诉讼案件。通过本案我们看到,当事人对微信庭审模式是点赞的,今后,这种庭审模式会逐渐扩大化,以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
雷法官同时表示:“据我们了解,内地法院有适用微信庭审的先例,也引发了很多质疑,认为利用网络审理案件随意性较强,体现不出法律威严。但也有赞成者认为此举便民利民、高效、公开,应尽快完善推广。我认为,微信进行庭审询问,省去了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法官开庭负担,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微信庭审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今后将会继续完善提升,比如开通微信视频,全程录音录像等。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模式的成熟,对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我们将尝试在微信庭审时做到如微博直播、视频直播一样,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相关人士进入微信办案群进行“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