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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情人幽会被抓 急于逃离开车碾死妻子

发布时间:2016-03-28 10:57点击率:

  当唐某的妻子阿丽发现丈夫和情人在一起时,情绪很激动,不仅用手拉住车门,还不停地大骂,要求二人下车,急于离开现场的唐某趁妻子手离开车的刹那突然加速开车欲离开,结果导致妻子被车碾轧当场死亡。

  记者上午获悉,鉴于唐某主动投案,法院认定唐某为自首,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市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丈夫被控开车轧死妻子

  45岁的唐某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

  三中院判决书认定,唐某于2014年11月26日19时许,驾驶黑色切诺基汽车停在北京市顺义区一马路上时,因故与其妻子即被害人阿丽发生冲突。后唐某为离开现场,在阿丽拉拽着唐某所驾车辆副驾驶位置车门把手的情况下,驾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

  阿丽被拖行至人行横道上倒地,被车轮碾轧头部、躯干部后死亡。经鉴定,阿丽符合被机动车碾轧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继续驾车离开。经他人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事后返回的唐某抓获。

  证人阿丽某在证言中称,他是被害人的弟弟,2014年11月26日晚上7点半左右,他在公司宿舍接到田某(阿丽的朋友)的电话说,让他赶紧过去。他挂了电话开车十分钟到了现场,把车停在唐某车的对面。下车见唐某的切诺基车头朝南,其姐姐阿丽正在唐某车的副驾驶车门处边喊边用手拍车的副驾驶玻璃,当时阿丽左手拽车门,右手拽反光镜,还不时用右手拍车门。田某还有两个人也在现场。

  车里唐某在驾驶位上,还有一个女的在副驾驶座上,车是启动状态,车头朝东南斜停着,能够直接开走。他跑到唐某车的后备厢用手拉了两下,没拉开,当他正准备绕到前面的时候,车突然启动了,阿丽没松手,一直拉车的副驾驶门,唐某越开越快,拖着阿丽行驶了100多米,阿丽倒在了地上,唐某继续往前开。

  虽然急救车很快到达了现场,但阿丽还是不幸身亡。

  丈夫称开车离开时

  怕妻子打情人

  唐某的供述称,事发当天,他在车上跟孙某谈分手的事。因为他和孙某是情人关系,妻子阿丽发现这事后让分手。正谈着这事,阿丽从车后面过来,敲车门,当时因为车是自动落锁的,阿丽从外面打不开车门。他当时在驾驶员位置,孙某在副驾驶上。阿丽先到驾驶员这边敲,后到副驾驶位置拉车门、敲车窗。

  唐某说自己不知道妻子是怎么发现他的车的,可能就是看见了。阿丽见到孙某情绪很激动,拉车门,让开门,那意思是要打孙某。

  他急着走,想着就算是阿丽拉着车门,他一加油,阿丽可能就松手了,他就开车走了,当时主要是想赶紧跑。

  如果阿丽的手没有离开车门把手,严重的话,车会把阿丽甩出去,可能把她摔伤或摔死,或者车会轧着阿丽,轧伤或轧死。唐某表示,当时没有想到这个后果,就是觉得阿丽身体离开了车,就赶紧跑。

  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中院认为,唐某明知驾驶机动车拖拽他人快速行驶可能致人死亡,在未确认被害人阿丽的手已脱离其所驾驶的机动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为摆脱阿丽驾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放任被害人阿丽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及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唐某从轻处罚。

  三中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唐某提起上诉,唐某称自己没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其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唐某的辩护人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北京市高院认为,唐某明知驾驶机动车拖拽他人快速行驶可能致人死亡,在未确认被害人阿丽的手已脱离其所驾驶的机动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为摆脱阿丽驾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及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唐某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唐某明知他人被快速行驶的机动车拖拽后可能受机动车碾轧致死,在未确认被害人阿丽的手已脱离其所驾汽车门把手的情况下,为摆脱阿丽,驾车突然加速驶离现场,致阿丽被机动车碾轧致死的事实,有证人阿丽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三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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