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魏某到某建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由于工作努力,魏某于2013年5月起担任公司销售总监。2015年6月,该公司决定取消销售部门,全体人员合并到市场部,魏某的职位也从销售总监变成市场部销售助理,工资待遇比以前减少了一半。魏某不同意公司对他的调岗降薪安排,拒绝上班。几天后,公司告知魏某,因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魏某为此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赔偿金,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魏某的工作岗位,但该公司以经营发生变化为由,调整魏某的工作岗位,并未与其协商变更,而是直接通知他到其他岗位工作,并调低了劳动报酬。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5条的规定,魏某有权拒绝。现该公司以魏某不接受公司安排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魏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