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李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先生受伤。警方认定,李先生在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此,王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其虽尚未取得驾驶证,但已经通过了驾驶资格考试,而且事发后也正常领取了驾驶证,说明其事发时具备相应的驾驶能力,故此次事故应由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在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无证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在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期间,亦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此外,实践中常见的无证驾驶行为还包括:实际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采取不正当手段骗领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注销,驾驶证被扣留期间等多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