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马丽带着3岁的女儿贝贝来到好友王芳家做客,当晚留宿。次日一早,马丽和王芳在客厅吃早饭,贝贝独自在卧室内玩耍。
不一会儿,贝贝从卧室跑出来,手里拿着一只玉镯,兴奋地喊道:“妈妈,看!”
马丽赶紧提醒:“小心点,别摔着……”话音未落,“哐当”一声,玉镯摔落在地,出现了裂痕。马丽见状立即教训了贝贝,并向王芳承诺会妥善解决。然而,王芳始终没等来马丽的回复,在此后与马丽丈夫张军的沟通中,也是杳无音信。无奈之下,王芳将张军、马丽、贝贝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7万余元。
张军和马丽表示,手镯摔坏是事实,但37万余元的天价赔偿太离谱。后来,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手镯进行了评估,鉴定意见为手镯在完好无损条件下的本地市场价值为37万余元。
“有价无市,我们应当按照王芳手镯购买时的价格减去残值损失进行赔偿,而且王芳提供鉴定的手镯不是当时损坏的那个。”张军对鉴定意见提出复议。随后,评估公司复议答复,维持原鉴定意见。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令张军、马丽、贝贝赔偿王芳手镯损失费20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张军一家对王芳提供鉴定的手镯不予认可,但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张军提出手镯并非涉案手镯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王芳明知手镯为贵重易碎物品应妥善保管,其还应及时告知马丽房内有贵重、易碎物品,让其看管好孩子,因此王芳对事情的发生也有相应过错,且玉镯并未完全破碎,尚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王芳应承担40%的责任,张军一家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