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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还钱,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6-03-15 09:13点击率:

  近期有读者向本平台咨询,说:“有个借款人欠了我十万块钱,我已经把他起诉了,法院也判决让他还我钱,可是现在都过去半年了,他也没有还钱,而且现在人又失联了,法院也一直找不到他。我最近听人说,现在国家对于老赖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就我这个案子来说,我能要求法院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吗?”

  生活中,这种“欠钱不还”的现象存在很多,这个问题也很具有代表性,所以,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在老赖欠钱不还时,我们能否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

  一、什么是老赖?

  在日常生活中,老赖指的是那些欠了别人钱而迟迟不还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二、能否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老赖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老赖所有拒绝履行、逃避债务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一)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要使老赖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拿到了法院依法作出的要求老赖履行还款义务的生效裁判。所谓“生效裁判”是指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没有上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其中“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对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就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二)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果

  如果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拿到了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后,老赖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以及执法人员的劝说,老赖良心发现,将欠款如数还给债权人,这时候老赖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只有在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执法人员苦心劝说后,老赖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时候才可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

  首先老赖必须具有拒绝履行裁判文书上确定的还钱义务的行为。拒绝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其次老赖除了要有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自己本身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倘若没有能力比如本身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老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老赖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如何判断“老赖”是否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呢?

  1、还款能力的判断时间,以老赖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还款能力为基准。如果老赖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有还款的能力,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确实没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失了还款的能力,则老赖就不构成本罪。

  2、还款能力程度的判断,以老赖真实的财产状况为判断内容,比如说根据工资、存款、房屋、日常消费等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判断。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老赖是否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故意造成自己无还款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还款义务,如果老赖有这类行为的话,也属于“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情况。

  (四)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

  光具备前三个条件,老赖仍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必须具备第四个条件,即“老赖拒不还钱的情节严重”。那如何判断老赖拒不还钱的情节是否严重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对上述(五)中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才能够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通过上面的分析,如果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老赖只是无力履行义务,是无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

  三、对老赖进行处罚的其他措施

  即使老赖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不是说老赖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了,面对老赖这种欠钱不还的无赖行为,最高法院出台了多个文件,采取了各种措施对其进行惩戒与打击:

  (一)在申请执行后可对老赖采取的措施

  1、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银行账户、存款、收入、房产、车辆等);

  3、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4、发出搜查令;

  5、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6、拘传调查询问;

  7、依申请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8、代履行;

  9、限制出境;

  10、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11、司法拘留等

  (二)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行为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老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44部门联合签署惩戒失信人备忘录

  2016年1月20日,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了八类具体的惩戒措施:

  1、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

  2、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

  3、行业准入的限制

  4、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

  5、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

  6、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

  7、限制出境、定罪处罚

  8、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五)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对接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2016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

  今年2月后,法院已可查“老赖”全国所有银行资产。也就是说,通过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六)设立网络执行查控专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两部门通过安全快捷的网络通道——中央政法机关某工程专线,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快速查询执行信息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实现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协作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

  四、老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报道!

  (一)郭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诉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某归还刘某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履行义务,刘某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郭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某自2013年以来相继在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一些工地承包建筑工程,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商丘市某咖啡馆内将郭某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郭金欣还款,但郭某仍拒不履行。宁陵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郭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月1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李某拒不履行并躲避执行,被判缓刑

  原告袁某因与被告李杠生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5月9日向灵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审理后,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袁某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袁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李某于7日内履行判决书限定的还款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并躲避执行,该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对李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该院执行人员多次给李杠生做思想工作,其仍不履行义务。

  于是,灵宝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2013年2月25日,江夏区法院立案受理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李某自2012年5月起,共计欠下王某55万元债务。2014年4月13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清偿王某的55万元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果。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李某又多次向王某借款150万元。2014年8月20日,江夏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某清偿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仍未按期履行。2014年9月1日,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拒不履行。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刑2年。

  老赖这种欠钱不还、令人痛恨的无赖行为,不仅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严厉打击,而且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老赖醒醒吧,在重拳出击下,你什么也赖不掉,还白白把自己搭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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