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披露,该院对上杭古田路旁树木突然折断砸伤吴某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杭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龙岩市公路局上杭分局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3157.57元。
2014年8月26日16时许,原告吴某乘坐杨某驾驶的闽F6539K丰田轿车从古田往庙前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9线上杭县古田镇新生村路段时,路边大树被风刮后突然倒在正常行驶的闽F6539K的车头上,造成车上乘员吴某及杨某受伤,闽F6539K车辆损坏的事故。
2014年8月28日,上杭县公安局古田派出所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倒伏树木树头中部已呈现枯腐状况。被告龙岩市公路局上杭分局未举证证明已对林木尽了管理义务或事故是由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被告龙岩市公路局上杭分局作为国道319线上杭路段公路两侧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尽到相关管理职责,对该树管理不善,也未举证证明自己在案件中没有过错,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