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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期间借记卡被盗40余万 法院判银行全额赔

发布时间:2016-03-10 09:55点击率:

  冒先生出境数月,其在上海申办的借记卡中40余万现金却不翼而飞。在多处报案后,冒先生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告上法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建行对冒先生的损失全额赔付并支付相应利息。建行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冒先生出境美国回国后,直到他办理某项付款业务时,才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原有的40余万元不见了。经查询,2013年12月1日,距他出国后仅数天,卡内42.8万元由江西省南昌市的一个POS机分二笔交易转出,另有一笔2200元的款项在南昌市的一个ATM机上被取走。冒先生急忙前往江西报案,随后又至开卡银行所在地的公安局报案。

  经侦查,持有涉案POS机的商户是否实际存在已无法查找,POS机所有人身份无法核实,涉案ATM机取款录像因时间过长而无法调取,因此无法查找取款人。

  于是,冒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银行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尽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全额赔付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冒先生在银行处开设账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涉案的储蓄卡消费必须先行满足两个条件:一为有效合法的储蓄卡,二为正确有效的密码,如在POS机上划卡消费,还应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单上签字确认并由受银行委托的商户核对该签字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字的一致性。因此,银行应当负有安全保障和谨慎审查银行卡所载账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真伪的义务。

  法院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应当就冒先生的损失承担足额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银行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根据冒先生以往用卡的消费地点、方式、涉案刷卡期间不在国内等因素综合考量,认为该案系由伪卡盗刷所引发,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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