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家在江西省安福县某学校旁经营小商店,李某为该学校初三学生。一天放学,李某到该商店里私自拿走了刘某父母的音响(含内存卡),刘某父母发现后要求李某归还。后李某同学将该音响拿回商店,但内存卡不知去向。
2014年10月23日下午,刘某父亲进入校园找李某要回内存卡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刘某父亲经劝说后离开,李某回教室后从抽屉里拿出水果刀冲到教室外面,被老师看见将其劝回教室。快下课时,老师劝李某将水果刀交给老师保管,李某同意但未及时交出。这时刘某过来,用手钳住李某的脖子逼问,李某推开刘某未果,遂掏水果刀将刘某右手割伤。
安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李某未满十六周岁,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判令李某和学校分别承担60%和10%的赔偿责任,被害方刘某自负30%的责任。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李某在与刘某父亲发生争执后又带水果刀,经老师劝阻未及时交出水果刀,刘某在学校逼问李某时,老师当时在场,李某本可以通过更妥善的方式解决,而非必须采用水果刀割伤对方的极端手段。因此,李某应承担60%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某系未成年人,故该责任由其家长承担。
校外人员刘某及其父亲进入学校时,学校门卫未进行登记,也未进行劝阻,校方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刘某及其父亲采用过激手段逼问李某也存在过错,应自负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