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因操作失误竟将货款汇入丁某账户,刘某多次向丁某追款无果,遂将丁某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判决认定丁某收到错转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刘某错转款项。
刘某诉称,2014年3月,他的朋友向他借款5000元,由他通过某银行进行转账。后发现转账错误,这5000元没有转给其朋友,而是转到了丁某的银行卡上。为此,他多次找丁某协商要求退还,但丁某均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拖延退还。无奈之下,刘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丁某返还5000元。
对此,丁某辩称,刘某所诉不属实,因为丁某资金来往比较频繁,他不确定刘某是否将其所述的5000元转到他的银行卡上,且如果刘某是将款项误打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其朋友的账号应与自己的账号有相似之处,而两者却并不相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刘某向尾号3498的银行卡中转账5000元。丁某主张该5000元是刘某替另一名男子王某还款,所以其不应返还,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丁某同时表示王某现在下落不明,无法出庭作证。双方在各自陈述的基础上,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出具的明细清单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主张这5000元是刘某替王某向自己还款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据此,法院认定刘某转账属于转账错误,收到该笔款项的丁某应将这笔不当得利5000元返还给刘某。
■以案释法
收到别人汇错款属不当得利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丁某虽主张这5000元是刘某替王某还款,但其未能就该项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无法认定丁某的说法有合法依据,对其说法不予采信,丁某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丁某在未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占有刘某的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刘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解释称,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网银、支付宝、银联快捷支付、手机银行、ATM自助机等现代新型支付手段,在转账操作发生错误时,莫名收到钱款的陌生人,应该归还钱财。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当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当然,是否索要相关利息和收益,还是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索要,则法院不会干预。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利用网银转账或去银行转账汇款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内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证款项不被转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当事人诉至法院,拒绝返还的被告不出庭、不应诉、不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缺席判决,如果被告仍不履行返还义务,原告方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