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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综述

发布时间:2016-02-29 13:41点击率:

  2015年年底,国内风头最劲的网贷平台e租宝出事。这一被网民称为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日,P2P平台鑫利源竟在其网站首页发布堪称“奇葩”的公告,“高调”宣布正式跑路,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后其负责人被刑拘。

  上述事件,反映了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乱象的“冰山一角”。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大幅攀升,诉讼标的额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被认为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金融改革的方向,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的追求和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的渴求,对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出台背景:民间借贷纠纷猛增审理压力大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2015年8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透露了一组“惊人”的数据。他表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加大,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经过多年酝酿,这一备受关注和期待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光是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就开了12次,先后14次修改稿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共计进行了5次专题讨论,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两线三区”:量化保护红线促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规定》要解决的重点内容之一。

  据了解,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杜万华表示,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而此次《规定》对于利率的规定,可以形象地用“两线三区”四个字来概括:两线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就是36%以上、24%至36%、24%以下这三个区域。

  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董事长陈宝国认为,“金融行业在风险特征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外溢性,‘两线三区’的划定,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发展,降低过高利率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更为良性健康发展。”

  《规定》不仅首次量化了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还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表明,一向“不能见光”的企业间民间借贷得到了有条件的认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认为,作为社会融资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只能“疏”而不能“堵”,将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是大势所趋,只有凭借法律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切实达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与此同时,也便于国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让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风险。

  明确P2P平台责任:规范网贷市场避免投资者“踩雷”

  近年来,P2P网贷即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个人对个人”的贷款发展迅猛,尤其是2013年以来,进入了一个被称为“野蛮生长”的阶段。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P2P平台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P2P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投资到问题平台,行业内称之为“踩雷”。

  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规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在我国P2P行业起步阶段,不少网贷平台为让投资人建立信任感,出台了一些兜底、担保等条款。业界专家认为,《规定》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明确担保条款可成为投资人维权依据,将从法律层面推进P2P网贷行业去担保化,也为P2P转型提供了法律框架。

  “法治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最佳规范路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对于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应该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只有真正的法治,才能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的最佳环境和规范路径,最终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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