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本报读者 崔会娟 回答: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罗滔
崔会娟:我的朋友李女士1970年时与郭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夫妻经过多年努力经营,在北京开了一家餐馆和一家培训学校,在朝阳区购买了六套住宅,过上了富足的生活。前年,双方登记离婚,并签下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汽车和培训学校归李女士所有,餐馆归男方郭先生所有,其余财产均分。
本以为他们之间已经没什么事了,没想到自离婚后郭先生就玩失踪,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他还赌气故意不经营餐馆,致使餐馆生意惨淡,几百万元的应收账款也无法收回,造成原本应由双方分配的资产严重缩水。万般无奈,李女士将餐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后来终于找到郭先生了,他却以李女士擅自将餐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请问:郭先生的主张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罗滔: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李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如果其前夫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判决要求他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签订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不会因为某一方违反而无效。如果能够证明对方违反的离婚协议,可起诉至法院继续履行。另外,夫妻即使分开也要好聚好散,像郭先生这样宁愿把钱亏光也不给前妻的行为实在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