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和妻子岑女士同在当地一家市政园林公司上班,从事园林护理工作。某日吴先生下班后按时去接妻子回家,当时妻子还有一条马路的树木没有浇水,系单位领导临时安排她加班。“我让他先回去煮饭,等我浇完水了再回去。”岑女士说,吴先生一听说要煮饭,便提出让妻子先回家,他来浇树。岑女士称,私下顶班的现象是常事,更别说夫妻之间的顶班,于是便答应了。
然而,吴先生站在洒水车上给树木浇水时,由于脚底打滑,不慎从车上摔下,头部撞在花台上,随后被紧急送医抢救。不幸的是,住院治疗8个多月后,吴先生还是不治身亡。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岑女士就去找单位索赔,但单位以他们私自顶班为由拒绝赔偿,当地有关部门同样认定吴先生不构成工伤。于是,岑女士诉至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顶替妻子上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驳回了岑女士的相关诉求。岑女士收到判决后并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