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借款,欠条上出现了大小写不一致的两个借款金额。日前,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定欠条上记载的应是两次借款金额,判令被告一并归还。
葛某和章某是朋友,2015年2月初和5月初,章某因经营缺少资金向葛某分别借去现金6万元和4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和一张借条。念在朋友的份上,葛某没有和章某约定利息,章某借款时也承诺过几天归还借款。事后,经葛某多次催讨,章某一再拖延,分文未还。同年5月底,葛某一纸诉状将章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10万元借款。
庭审中,葛某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原件、借条原件、证明原件等。不过,借条原件载明了去年5月章某向葛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而欠条原件出现了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大写为“肆万元整”,小写为“60000元”。
经法院释明,原告对“借条”借款人、“欠条”借款人及“证明”的证明人三处签名笔迹申请鉴定,法院予以准许并移交鉴定。1月28日,三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司法鉴定建议书一份。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的三处签名笔迹系同一人书写形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欠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存在大小写书写不一致的情况,结合章某在其后出具的“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三处签名笔迹均系同一人书写形成,可认定被告章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章某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章某的个人债务,故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章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说,关于欠条上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予以认定。
但是,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予以相互印证“欠条”上小写的借款金额,法院因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