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份,安徽霍邱县淮河边上打捞上一具死尸,57岁的村民陈家杨被认定为杀人嫌疑人。陈家杨被羁押两个月后,被认定为“死者”的朱大国回到家中,陈家杨被连夜释放。然而,从他被抓到获释,霍邱县公安局没有出具过任何手续,也没有告知他是什么原因。陈家杨说,被错抓到派出所后遭到刑讯逼供,为求一死才承认杀了人。将近20年后,陈家杨将霍邱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开当年他被拘的罪名、办案人员信息等11项信息。昨天,该案二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
“死者”归来杀人嫌犯获释
1995年8月的一天,陈家杨的女儿陈孝现抱着孩子在河边乘凉时,一辆拉粉丝的三轮车经过,车上掉下来几捆粉丝,河边的人都去捡粉丝,陈孝现也去捡了一捆拿回家。这车粉丝的主人,就是霍邱县公安机关认为被陈家杨杀死的朱大国。
陈孝现捡粉丝7天后,淮河边打捞上一具尸体,头朝下,脖子上缀着一块大石头。朱大国的家属辨认这是失踪多日的朱大国。此后,陈家杨一家被抓到派出所。
当年57岁的陈家杨被霍邱县公安局认定为杀人嫌疑人,原因是朱大国最后出现在陈家院子里。陈家杨自称根本没见过朱大国,被抓后遭到刑讯逼供,为求一死才承认杀了人。
陈家杨被羁押两个月后,被连夜释放。陈家杨说,一天晚上,县公安局的人找到家里说案子办错了,给了5000块钱后让他签一份协议,意思是之后不再上访,也不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陈家杨的老伴徐玉珍说,当晚公安局的人只说办错了案,没说朱大国回来了,两个月后他们才从亲戚那里知道这个消息。原来,朱大国的家人错认了尸体,实际是朱大国没有通知家人外出打工,两个月后返回。
陈家杨说,从他被抓进派出所到被释放,霍邱县公安局没有出具过任何手续,也没有告知他是什么原因,“现在就想知道,凭什么证据判定了我是杀人犯”。
3年前,陈家杨在电视上看到多起冤案平反,就对儿女说,“我的案子要是能平反,我死了也就能闭眼了”。为了圆父亲这个愿望,几个儿女开始四处奔走。
2014年7月,陈家杨向霍邱县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当年他被刑拘的罪名、办案人员信息及当时的讯问笔录等11项信息,但一直未获答复。去年1月,陈家杨将霍邱县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霍邱县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该案去年6月30日一审开庭,判决霍邱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陈家杨、徐玉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此后,霍邱县公安局答复称朱大国死亡案相关案件信息不予公开。陈家杨不满意,提起上诉。
陈家杨的小儿子陈晓说,他最近身体很不好,春节前因呕血住院,医生怀疑是胃癌,还没确诊。“老人就是想争口气才打的这个官司”。
□庭审
双方争议案件信息是否应公开
昨天下午3点,陈家杨认为霍邱县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六安中院二审开庭。就霍邱县公安局是否应该公开11项信息,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争论。
陈家杨的上诉状显示,陈家杨要求公开的信息包括:原告在1995年被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原告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法律手续;讯问原告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原告的讯问笔录;原告所涉嫌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等。
代理律师张敬辉称,霍邱县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完全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公开或部分公开原告所提出的11项信息内容。他表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国家机密,即使属于国家机密,也已过了应有的保密时限。
霍邱县公安局的诉讼代表辩称,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原告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申请公开的案件信息形成于1995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最后,霍邱县公安局诉讼代表陈述表示,在1995年,因朱大国死亡一案,霍邱县公安局对陈家杨进行了错误的收容审查,霍邱县公安局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采取了纠错措施,相关领导在南滩村村部召开了大会,宣布朱大国死亡一案是错案,陈家杨是无辜的,公安局领导当场向陈家杨道歉并给予紧急赔偿5000元;在2007年针对陈家困难的情况,再次补助2.2万元。霍邱县公安局对当年的错案很痛心,无论二审结果如何,都会认真履行该负的责任。
庭审持续了1个多小时,法官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释案
1.陈家杨当年与公安局所签协议有效力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表示,这个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允许双方达成协议,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签署了协议,而且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的这种争议,“不应该受到协议上承诺的约束,就算当事人签了这个协议,也不构成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该赔偿赔偿,该追责追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通过私了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本身是违法的,协议本身同样也不具有效力,涉及司法权力及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存在违法及滥用的情节。王锡锌解释,这个协议不具有效力具有双重含义,还有一层是说5000块钱当事人是不该得的,而应该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申请国家赔偿。
2.1995年案件的相关信息是否应该公开
陈永生表示,当事人要求公开案件信息,这个诉求是合法的。有很多信息本来就应该公开,比如在拘留或逮捕的时候,按照规定应该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立案的手续包括拘留、逮捕的手续当时就应该公开。
另外一些内容也是应该公开的,比如办案人员的姓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与案件或是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有权要求这些人回避,“当事人有权利知道,侦查他的人叫什么名字”。“从诉讼的基本原理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标准来说,也是应该公开的”,这个案子已经有20年了,公开案件信息不会影响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
王锡锌对此则持不同的观点,他的意见是不公开。王锡锌分析,从法律上说,要求公开信息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行使的是司法权力,获得的信息属于司法信息。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中,有的不属于政府信息。从政策角度来看,就算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有些执法信息也未必可以公开,比如谁去查这个案子、谁去办这个人,因为公开之后容易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
3.错案发生20年后是否还能申请赔偿、追责
陈永生表示,无罪的人被错误地拘留、逮捕或是执行有罪裁判,就属于冤案、错案。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此案发生在1995年,尽管现在距离案发时间比较长,但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公布之后,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时效问题。
关于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问题,陈永生表示,此案已经过了20年,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还要调查核实,就算构成刑讯逼供罪也已过了5年追诉期限。所以,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可以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这要由公安机关来决定。
王锡锌则称,追责、问责及要求赔偿,都存在时效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不能对公安机关进行追责和问责。对行政工作人员追责,由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来处理。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追责都是受到追诉时效限制的。同样,国家赔偿也受时效限制,该案的当事人应该不能提出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