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李某的丈夫邓某(即王某的姨夫)以自己的名义帮王某在银行贷款5万元。邓某在贷款期间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邓某意外身亡,2013年1月15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将理赔款直接给了银行,用于偿还邓某生前的贷款。
2015年3月2日,经协商,李某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即可。王某于同日归还1.5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一份1.5万元的借条。此后,王某未再还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辩称自己是实际贷款人,保险也是自己购买的,保险公司已将钱还给了银行,李某本人并没有还该款,所以不应向李某还款。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王某返还所欠李某借款本金1.5万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邓某帮王某向银行贷款的事实之间存在两个借贷关系,首先是邓某向银行贷款,其次是王某向邓某借款。因邓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将欠款偿还给银行。邓某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保险公司的赔付而归于消灭。但王某与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因为邓某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故王某仍应偿还邓某的欠款。
因邓某已身亡,其妻李某有权代其追偿。李某与王某已协商王某只偿还3万元即可,系李某、王某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李某放弃部分追偿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王某应偿还所欠的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