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长期以来,破产信息的公开在我国都是一片空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专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20多年来,深圳中院坚持破产审判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发展路径,开拓进取,积极创新。近日,深圳中院开发建成了破产信息公开平台,这也是全国首个全面公开破产信息的平台。
破产案件当事人范围更广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如果能迅速、方便地获取公司破产信息,对利益相关人影响巨大。比如,一家公司破产,但它的债权人并不知情。也因此,债权人没有及时到法院登记、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往往等债权人意识到时,分配已经结束了。
1月21日,深圳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试运行。这是深圳继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之后,在司法公开领域推出的又一举措。通过登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www.szcourt.gov.cn),可以查询破产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审理进展情况,并可根据公开的联络方式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负责人介绍,破产案件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区别在于,当事人范围更广,一个破产企业涉及员工、债权人、股东等,社会影响面更广。有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涉案当事人可能达上万人。信息公开可以使相关利益方更方便查询、知道进度,有利于市场清理。比如,很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了,其债权人对相关信息不是很清楚,债权人会议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正好给破产案件当事人一个查询信息的路径,也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从更高层面上看,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将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重要保障。深圳中院为深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济转型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很多先行先试的做法被吸纳进司法解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去年审理全省40%破产案件
据了解,深圳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深圳市场经济发达、商事主体众多。深圳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大量的“僵尸企业”。近年来,深圳中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逐年上升,呈加速增长的态势。2015年,深圳中院新收破产案件同比增长104.7%,审理的破产案件总量约占全省的40%。
就在去年,深圳最早一批上市的老牌上市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在深圳中院审结。从2015年9月15日立案到12月28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上市公司拯救的最快速度。该案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也为下一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
随着破产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深圳中院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通过12368电话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载体分别予以公开。
积极推动破产制度的完善
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主要设置“破产公告”“破产案件信息”“破产法律法规”“破产案件审理制度”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五个栏目。其中,“破产公告”“破产法律法规”“破产案件审理制度”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栏目针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法院内部均予以公开;“破产案件信息”栏目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而对公开的内容予以区分。在该平台正式运行后,社会公众将可查询破产案件受理、指定管理人、驳回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情况;除上述信息外,当事人还将可查询债权表确认、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等情况。
不同的公开层次有何区别?对当事人公开的破产信息,当事人可凭身份证号和预留手机号码查询,或凭法院提供的密码查询;对社会公开的破产信息不设查询技术限制。对法院内部公开的破产信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将会及时提示相关部门对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等等,以保证破产案件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深圳法院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积极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为国家在该层面上的立法提供参考,与此同时,深圳中院也将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就执行转破产程序进行探索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