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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小区停车位权属之争

发布时间:2016-01-27 14:34点击率:

  随着汽车成为大众消费品,“停车难”成为众多私家车主的苦恼,停车位稀缺资源的属性和卖方市场的特性日趋明显,由此产生的开发商违约提价、车位乱占公用部分、一位二卖、业主购买瑕疵车位等情况频频发生,对车位市场的规制、对销售乱象的规范管理呼声日盛。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不在少数,以司法之力规范开发商和业主的买卖行为及正当维权势在必行。

  明知瑕疵车位却购买 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2015年1月,阿辉与T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位于某小区的410号车位,价格为6万元,而当时其他车位的售价为7万元。合同注明:“因该商品房为现房,买受人经入户实地勘察后确认对该商品房位置、公共配套设施及该车位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等有关情况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按该商品房现状。”

  合同签订后,阿辉支付了购房款。2015年11月,阿辉在410号车位的交接单上签名。阿辉发现,410号车位旁紧靠着一个大铁门,铁门敞开的位置无法完全靠墙体,占用了车位的部分面积。大铁门属于人防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平时敞开,战时关闭,影响了其正常停车。

  后阿辉诉至法院,请求T房地产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拆除位于讼争车位旁边的大铁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T房地产公司认为,阿辉买的车位属于现房销售,其在购买前已经实际现场勘验。另外,讼争车位所在楼盘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讼争车位当时售价为6万元,而其他车位的售价为7万元,阿辉对此均知情。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阿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该车位具有瑕疵,且以低于其他车位的价格购买,双方已就该合同履行完毕,现阿辉以该车位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遂驳回了阿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合同交付车位

  虽有瑕疵但不违约

  本案承办人曾聆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T房地产公司是否因交付存在瑕疵的车位构成违约。

  首先,阿辉与T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阿辉明知诉争车位存在瑕疵。讼争车位为现房销售,阿辉在购买车位前已经实地现场查验该车位的现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亦明确注明买受人对该车位有关情况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按车位现状、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购买。该车位比其他车位价格低15%左右,从价格差异可见,阿辉在购买之前已知悉该车位存在瑕疵,现又以该车位存在瑕疵为由主张T房地产公司违约有违诚信。

  再次,阿辉清楚瑕疵对其车位可能造成的影响。阿辉通过多次实地现场勘察,清楚该铁门是民防设施,明确了铁门所在的位置及铁门占用车位面积的大小,其在与T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再次对以上事实进行了确认,愿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该车位。

  综上,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T房地产公司依约交付车位,虽然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且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所以T房地产公司的交付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阿辉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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