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往往以为只要男、女双方就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即可,事实上,对于涉及贷款的房屋,除购房人内部同意分割外,还需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合同相对方开发商的同意。在双方共同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一旦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一方将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此时银行需要就另一方的贷款资质进行重新评定。因此法院在案件处理时需要征询银行是否同意由合同继受方独自偿还贷款的意见。此外,由于分割涉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主体的调整,后续办理房屋产证时也需房产开放商予以配合,因此在案件处理中还应当征询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开发商的意见。
四、关于折价款的计算
我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误区,即认为归还的贷款利息也应当视作出资,但事实上利息并非出资,应视为一种融资成本。假设双方购买一售价200万的房屋,一方以100万现金形式支付首付,剩余100万由另一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虽然支付按揭贷款的一方实际需要支出的本息远远不止100万,但在认定双方出资时,仍认为双方各出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