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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回应元旦前违法生二孩是否征缴社会抚养费(2)

发布时间:2016-01-11 14:27点击率:

中新网1月11日电 对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否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指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日举行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等介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对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否进行改革,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杨文庄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杨文庄强调,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杨文庄介绍,我们国家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9000万左右,60%是在35岁以上,50%是在40岁以上,政策实施以后,高龄孕产妇家庭明显增多,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大,妇幼健康和优生优育的服务任务更加艰巨。

在保障母婴健康方面,针对各地妇幼保健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委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要增加妇幼保健能力的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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