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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13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2)

发布时间:2016-01-08 10:28点击率: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但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7种情形为: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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