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 马丽)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败诉了。日前,长达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深圳中院在二审中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事件脉络究竟如何?
2008年岁末,著名导演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上映。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2010年1月,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开播,不久后即成为在中国及世界华人圈中极有影响、收视率很高的一栏节目。
2013年,金阿欢状告“非诚勿扰”商标侵权。
2014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因而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结果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