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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发布:2016年3月起施行(附全文)(2)

发布时间:2015-12-28 09:49点击率: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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