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装船通知以及货物的中转、到港日期等。
(1)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并将主要货运单据给银行或自行交由买方,承保保险取得保险单支付海运费以及装运港杂费后即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2)卖方在装船后给买方充分的已装船通知。
(3)卖方无保证货物必然到达以及确保何时到达目的港的责任。
(4)卖方无货物装船后的损害、受潮、灭失等承担责任。
(5)若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买方仍须凭单付款,买方可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坏赔偿而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6)实际业务中买方以货物在中转港,未按时中转、掉箱,货物在途中两次或叁次中转延误到港日期影响其成衣、成品交货索赔误工费、空运费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应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就注明卖方无装船后保证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以及无法保证何日中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