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把农民自由串换和商品种子的销售分开,保障邻里之间,一个村的、本地的品种,可以相互串换。同时制止和打击钻法律空子、拿这条以串换名义实质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种子监管部门将来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使放有度,放而不乱。
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认为,新修订的种子法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包括,一是完善了执法机制,在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二是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三是加大对坑农、害农这种违法行为处罚的数额和幅度。
岳仲明强调,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时要严格执法,因为严格执法非常重要。同时也要提高认识,农民利益无小事,要时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做实、做细、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