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处罚款抵扣);
二、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处罚款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学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