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央产房?
所谓“央产房”,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14日国管房改[2003]165号)(“《央产房出售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即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以及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央产房上市”,则是指央产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
2、央产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由于央产房有的能够上市交易,有的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央产房的买卖,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的审批,主要审批事项:
(1)是否建立住房档案;
(2)是否做好超标处理;
(3)是否属于不宜上市交易的房屋。
3、哪些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
不得按《央产房出售办法》上市交易的央产房:
(1)部级干部住房;
(2)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
(3)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住房;
(4)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