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服务期限的协议未履行完毕应予退款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章毅解释,妙缘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转办单,拟证明2011年11月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阿辉质证认为,此系工商部门的笔误。法院对该证据经分析认为,转办单中对服务期限约定为三年的记载并非阿辉书写,而是由受理投诉机关予以记载,无法确认该记载的完整准确性,也与妙缘公司在原审中主张的两年相互矛盾。且双方签订的该协议书中明确“交友是一个多次和长期的选择过程”,又未约定具体的服务期限,双方亦未在之后形成书面协议确认服务期限,故应认定该协议属于无服务期限的协议。因此,妙缘公司应当向阿辉退还相应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