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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给冒牌种子念“紧箍咒”(3)

发布时间:2015-12-16 10:45点击率:

  编者按 自新《种子法》颁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话题不断升温。众所周知,新的品种权保护制度无论是从法律的效力上,还是保护的范围、力度上,都是以前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不及的。施行新的法律能给农民、企业带来怎样的益处?冒牌种子面临怎样的重压?众多的法律条款中有哪些精髓?本期热点聚焦为您一一呈现。

  农民说--

  重罚冒牌货大快人心

  韩先秀本报记者杨丹丹

  “一些成功的维权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种子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这不仅维护了种子企业的利益,也让我们普通农户能买到更加放心的种子。”当从网上看到一企业侵犯品种权被判赔偿20万元的消息时,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油坊村农丰植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郭金龙高兴地说。郭金龙承包了1000亩地,种粮食最怕买到伪劣种子,“平时,我们买种子都是到县里的种子公司或者熟人开的种子店。现在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执法力度越来越严,我们种粮食就更有奔头了。”

  来安县金桥杂交水稻专业制种合作社制的隆平两优688种子今年喜获丰收。合作社理事长朱广凌谈到打击侵权时表示:“我们最痛恨卖假种子的了,农民眼巴巴的,一年就指望着这田里出收成。偷换品名悄悄销售种子这种行为更是伤害了守法企业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研发品种。国家对这种行为从法律层面予以打击,对营造公平的经营环境是有益的。让我们这些制种企业心里更有底了!”

  让法律深入人心

  本报记者吴晋斌

  谈及新种子法中新品种保护一章时,山西省武乡县三里湾合作社社长暴永清说,“对我们新型职业农民来讲,种地也要合规,要尊重别人的成果,学会有偿使用。”

  “其实吧,这是个好事,每个人都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就是给自己创造了一个诚信的环境,有了好的销售环境,就能降低仿冒品种对农民利益侵害的概率,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只出台法律,还要普法,让这个规定深入人心。”

  武乡县三里湾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于2007年1月,几年来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26户发展到286户,辐射区域里仅有机种植基地就有10000余亩。种植有机黄小米、有机黑小米、有机黑花生、有机红花生等小杂粮作物。

  “我还有个困惑,比如,我的小杂粮种植,大多数是常规品种,如果我使用了申请保护的新品种,第二年的自留种、别人买上去当种子用,会不会涉嫌侵权,会不会给一些想侵害农民利益的人带来借口?”暴永清说。

  企业说--

  垦丰新品种维权又胜一局侵权企业被判赔偿20万元

  郑玉红

  黑龙江省绥化某种子公司未经黑龙江农垦垦丰种业有限公司许可,以“育选7”的名义销售“垦稻12”。被垦丰种业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省、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垦丰的诉讼请求,依法认定绥化某种子公司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

  “垦稻12”是垦丰种业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水稻品种,2003年通过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名称为“垦鉴稻7”。同年5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6年授权,品种权号:CNA20030138.1。2006年2月,该品种通过黑龙江省农作物审定委员会审定,名称变更为“垦稻12”。

  2014年种子销售季节,绥化某种子公司销售“育选7”,工商局在市场查获并取样送检后,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判定送检样品为“垦稻12”。垦丰种业随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并出示大量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垦丰所述的事实,依法认定绥化某种子公司未经垦丰种业同意,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该企业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仍然认定绥化某种子公司实施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驳回该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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