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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继承遗产,请先把债务偿清(4)

发布时间:2015-12-11 14:50点击率:

  ■记者观察

  继承人还债是“纸上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条规定系债务人还债义务的法律依据。

  然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年来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显示:当遗产范围及继承数额明确时,继承人还债的义务较为明确,如因购买房屋或车辆而产生按揭欠款的情形,此种情形占比不足两成。但当遗产范围不清及分割不明时,继承人还债的义务往往无实际效果,法院判决继承人还债沦为“纸上的义务”,此种情形占比高达八成,主要为因交通事故、借贷产生债务的情形。

  继承人还债制度遭遇的尴尬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立法原因。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个人财产及经济往来较少。经过30年跨越式大发展后的今天,经济社会生活现状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个人财产及经济往来均急速增长,那时的法律已无法适应现时的需要。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制度,如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算制度、债权公告申报制度等,这种立法滞后的情形客观上导致了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状况。

  二是配套制度缺失。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财产申报及登记制度,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并无明确的申报与登记制度,造成个人财产的范围无公示及登记制度。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无需公证遗产范围,又缺乏单独的遗产清册制度,遗产范围继续属于不明状态。因此,要想使被继承人的遗产能顺利抵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是遗产的范围查明难。我国实施的是直接继承制度,未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或接受遗产继承的具体期限,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时会实际管理、收益,遗产的继承完全处于隐秘的私权处分状态。当被继承人债权人向被继承人要求清偿债务时,继承人为自身利益考虑选择不配合对遗产情况调查或直接隐而不报或不到庭,以逃避债务。且继承人的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低,隐蔽性高。债权人囿于公示制度的缺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难以举证。除非继承人之间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形成诉讼,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均无权启动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进行确定的任何程序。对遗产的范围及是否继承分割,法院无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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