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班是指员工在未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的个人行为。《劳动法》第41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法律中强调了加班应该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或由员工提出加班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的,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而员工未经同意,为了能提前完成工作,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不能请求加班费。
有些公司为了让员工能多干活,但是又不愿意支付加班费,会在快下班的时候,临时增加诸如“第二天早上就要交给客户”“明天早上开会就要用”的工作,眼看着下班时间就要到了,这些工作绝对不可能在下班前完成,但是第二天如果不能完成任务业绩势必受到影响,只能加班完成,怎么办?
其实这个时候默不作声的苦干是错误的行为。作为劳动者应该勇敢的跟老板提出意见,根据临时工作的任务量预算好完成工作的时间,以温和的与其跟老板提出加班的请求,说明原因和加班时间。实在没辙,就申请将工作带回家中完成,毕竟在家工作和在公司办公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若老板不同意加班,你也不想带工作回家,那么就应该组织好拒绝这个临时工作的利益,态度不能太强硬。
公司未与工会组织和职工协商,就要求职工加班,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征求工会同意外,还必须得到职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强迫职工加班的。对不服从公司加班要求的职工罚款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有强制加班、不加班扣钱、加班没加班费等情况,劳动者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 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