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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2)

发布时间:2015-12-10 14:25点击率: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三、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1、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2、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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