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判决撤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案既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就案件中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开庭审理审理的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首例案件。
2012年12月14日,被告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发布了《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其中规定: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509类似群中设立“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7个新增服务项目,在新增服务项目范围内设立注册申请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该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
华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华源医药”及图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新增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华源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其他两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2013年1月28日在新增服务项目上构成同一天申请,因此于2014年10月月3日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华源公司与另外两公司就商标申请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通过抽签程序确定一个商标申请人。
华源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同时请求法院对商标局作出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鉴于《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合法性问题系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的案件,且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故在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进行报告后,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合法性直接进行审理,故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该问题作出决议。
针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合法性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系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可在其第四条规定的过渡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华源公司明确表示对于《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不持异议,因此,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的审查重点在于:1、商标局是否为制定《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合法主体?2、商标局制定《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否超越其法定权限?3、《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在内容上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