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成立公司名称:《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在境外公证后经我国驻外(当地)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则提供护照原件核对,不必公证认证。
3、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注:投资者的当地银行出具,其帐户余额最好不低于本次的出资额,表明有能力出资。
4、《立项申请书》和《成立申请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资或合作合同》(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提供)
7、《公司章程》
8、《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9、《董事委派书》、《监事委派书》、《经理聘任书》
10、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1、房产证及《租赁合同》
注:生产加工企业,须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工商局(核定名称)→房产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外经贸局(批文)→技术监督局(代码号)→外经贸局(批准证书)→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刻制公章→技术监督局(组织代码证)→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卡)→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