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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件中独创性客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

发布时间:2015-11-30 14:27点击率:

  在著作权侵权案中,暴雪公司共请求保护《炉石传说》中的“炉石标识”、“游戏界面”、“卡牌牌面设计”、“游戏文字说明”及“视频和动画特效”等五类作品。

  法院认可五类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并对比判定游易公司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炉石标识”和“牌店及打开扩展包动画”视频特效的著作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游戏的规则玩法是通过游戏文字说明来体现的,虽然法院认同说被告抄袭了暴雪公司的游戏玩法,但由于游戏说明的独创性较低,被诉侵权游戏的文字说明相较原告作品进行了一定更改,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游戏文字说明不侵权。法院认为,被告抄袭原告游戏的规则和玩法,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但并非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

  而在不正当竞争案中,暴雪公司主张游易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炉石传说》游戏中的炉石标识、单个战斗场地界面、卡牌及套牌组合有一定的独特性,但《炉石传说》向中国公众开放的时间与被告发布《卧龙传说》仅隔两天,当《卧龙传说》发布时,《炉石传说》的标识、界面和卡牌都未被公众知晓,因此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法院据此否定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炉石传说》游戏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

  在该案中值得商榷的一点是:

  法院没有深入的考量《魔兽世界》与《炉石传说》之间的关系(可说是共用世界背景、职业角色设定等明星IP的泛娱乐形态),从而未能使《魔兽世界》游戏的知名度延及《炉石传说》,极大的影响了《炉石传说》知名度的判断。

  但对于该案中游易公司抄袭《炉石传说》游戏规则和数值体系的行为,法院认为,游戏的开发和设计要满足娱乐性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需要极大的创造性劳动;游易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暴雪公司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最终认定游易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在上述判决中,对难以落入著作权法体系中予以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开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之先河。但较为遗憾的是,法院所依据的反法第二条“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在认定上缺乏固定的标准,不易借鉴适用。

  而在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页游公司)、成都泽洪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称泽洪公司)诉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菲音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维动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州知产法院的观点则更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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