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四)开发票时变更品名和金额;
(五)没有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