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及贝某某驾驶车辆是否应当礼让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据此,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一般而言,如果行人正走在人行横道,无疑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但如果行人已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是否还能认定为正在通过?笔者认为,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认定行人是否是“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是科学合理的。如果行人不以通过为目的,停留在人行横道上,进行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如玩耍、拍照等,当然不能认定为正在通过,机动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通过;如果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人行横道,即使在人行横道上有短暂停顿,也应该认定是“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能简单以行人“走”或“停”等短暂的特定动作进行判断。即“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不意味着“正在走”,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也可以作短暂停留,以观察交通状况,确保交通安全。
试想,如果只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不“走”了就不被认为是“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就可以不礼让的话,那么,机动车就会肆无忌惮地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迫使弱势的行人停下来。当看到机动车靠近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或停车,行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会本能地、被迫地停下来,待机动车通过后再通过。如此,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优先通行权将无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
本案中,尽管行人在进入人行横道并走到道路中央位置后停在了人行横道上,但其停下来的原因是看到贝某某驾驶车辆没有停车让行的趋势,出于自我保护而被迫停下来,并非无故长时间停留,行人后来快速通过道路的行为就足以说明。所以,应当认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贝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贝某某驾车没有停车让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海宁交警大队对贝某某驾车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记3分,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案号:(2015)嘉海行初字第6号,(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