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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界定(2)

发布时间:2015-11-24 14:02点击率:

  (二)保险合同中实际投保人的认定

  保险合同中实际投保人的确定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主体。本案涉及机动车转让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所有人的认定以及实际缴纳保险费用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认定。第一,车辆所有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有的某小型轿车转让给陈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机动车变更所有权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该合同经双方达成合意签字后即生效,故原告陈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第二,被保险人的认定。本案中保险单上被保险人虽为原告李某,但原告陈某实际缴纳了保险费用且是甘EA0020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并在事故发生后已向死者张某某赔偿,故推定为原告陈雪是该车的实际投保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肯定了机动车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即生效之时,但时间点的计算仍应当看有无附期限,有无特别约定。该约定影响着保险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本案中涉及的保险期间起止时间决定着合同生效的起算时间,保险公司应当对即时生效还是次日生效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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