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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离婚起诉状时可注意的九个细节(2)

发布时间:2015-11-24 11:11点击率:

  五、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情。

  现实生活夫妻很多矛盾都是小矛盾,缘分耗尽往往是小矛盾累积。轻微的拉扯打架很难被认定为家暴,即便对方再好吃懒做,原告也往往没有证据证明。一旦原告在诉状中不加思考写下被告这些斑斑劣迹,被告往往恼羞成怒,采取偏激对抗性答辩。我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要写没有证据印证的事实理由,尽量顾全对方面子以争取协商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原告坚持要写、或有取证线索可能情况下,律师还是要灵活的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机械。

  六、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表达。

  我一直建议原告,即使自己出于生活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也要在诉讼请求中争取孩子抚养权。尤其是女性当事人,我更要提醒她们注意这个问题。传统世俗文化中,不要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女人)易为世俗非议。现实中有些女性出于经济窘迫或再婚考虑,不想争取孩子抚养权。我一般建议在诉状中还是表达想要孩子的诉请。这是一种诉讼技术策略,更为今后孩子与母亲互动感观考虑。同时在诉状中对探视万体要略带一笔,即表达自己会保障探视权,以免被告狐疑。

  七、诉讼费用问题。

  如果双方没什么财产分割,原告又是男方,我往往建议男方在诉讼费用问题上表达主动承担。即“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毕竟就300元钱,婚姻一场,男人还是要大度一点。

  八、不能挑拨是非激化矛盾。

  婚姻中双方发生矛盾很多时候是情绪化的言词碰撞,并无大是大非的问题。律师如果当事人的情绪感染下笔轻议是非,此为大忌。律师不要稀里糊涂的听当事人说什么就写什么,更不能夸大案情。我见过一个律师在开庭时被男方当事人追着打,就是因为他在诉状中按女方的意思把男方写成了一个花心大萝卜和无业无赖(其实又没有证据!),结果在开庭宣读诉状的时候激怒了男方,场面无法收拾。

  九、不能糊涂自认。

  律师如果在诉状中有对自己客户不利的自认表达,那是令客户很难原谅的。糊涂自认的表达往往是客观事实,却不能不小心的技术处理甚至隐藏。一个律师如果下笔只管痛快,不注意哪些表达对客户不利,那将等于将胜诉奉送对方。我见过一个律师写的诉状,律师说自己客户和女方已经分居两年。其实他们在分居前,女方已经掌握了男方有股票50万元的证据。我作为女方律师,一直担心如何证明分居问题,因为法院要分割这50万元的前提是双方已分居其财产没有混同。律师都知道,证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不容易,结果我一看到对方律师写的起诉状,真是拍案叫绝,因为无需我举证即可拿下这场诉讼、实现我客户目的。在开庭时我提出这个自认问题时,对方当事人那双愤怒的眼睛几乎要把他律师“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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