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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结婚 婚姻效力如何?(2)

发布时间:2015-11-23 16:07点击率:

  【基本案情】

  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王某永用其本人照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办理的王某强居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经审查王某永提供的王某强的身份材料和张某提供的材料后,向王某永、张某询问了婚姻及身体等状况,告知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永提交的材料与张某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发了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生育一女孩。

  王某强知道王某永以其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多次与王某永协商解决,均未达成协议。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照片以王某强信息办理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予以收回。王某强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请求撤销王某永假冒其名义领取的《结婚证》,因无结果,遂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给王某永、张某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辩称:一、王某强与张某的结婚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2010年6月29日,王某强与张某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王某强、张某宣传了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询问了双方的婚姻、身体状况及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结婚和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严格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材料。二、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程序合法。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为王某强、张某办理的结婚登记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王某永冒充王某强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综上,为维护被告的正常工作秩序,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王某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职权。王某永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达到与张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玉屏侗族县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虽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王某永的欺骗行为,从而误导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与实际持证人不相吻合,故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审查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宣判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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