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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孕小主们不得不知的劳动保护规定(3)

发布时间:2015-11-23 11:09点击率:

  党的五中全会明确了“二孩”政策全面放开。鼓励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在职妈妈加入到生育大军,势必迎来一轮生育高峰。普大喜奔之时,最不愿意面对的,可能就属企业BOSS们了。作为员工的孩妈们除了要做好生理和心理上的准备、协调好工作与生活的节奏外,还是有必要多了解一些“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以备不时之需,维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作者亦将以此分为三部分与各位分享。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作者注:女员工孕期时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极大法律风险的,除非能够证明女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6项情形,方可解除,否则,解除即违法,需承担继续履行或支付2n赔偿金之责。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作者注:在考核方面,很多企业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仍按照正常期间的绩效考核标准来对其考核,在考核结果不利于女员工的情况下,如果女员工拿出医疗机构开具的不适合目前劳动强度的证明,则考核结果有可能会受到法律上的质疑。

  在产检假方面,一些企业干脆不给怀孕女员工产检假,并将产检时间计入无薪事假;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在制度中规定了产检假,但产检时间的规定五花八门。这些无疑都违反了法律法规在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要求。事实上,目前暂时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产检假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卫生部门对孕妇做产前检查会有一个时间要求:(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所以,在职怀孕的员工在有医疗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健康所需的产检时间不应有限制,都应计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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