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王先生入职某公司。试用期满后,公司出资派王先生到国外进行技术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王先生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如果提前离职要向公司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前不久,王先生提出辞职,并同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但在计算违约金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王先生接受培训期间,公司仍照常向其发放工资,这部分工资属于因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王先生应按比例返还。王先生则认为,计算违约金的基础是培训费,不应包括工资。双方僵持不下,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将王某培训期间获得的工资计入培训费缺乏法律依据。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所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