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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2)

发布时间:2015-11-17 10:43点击率:

  2.居间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倾向性意见,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发生纠纷后需要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承担责任,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以居间人是否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居间人是否承担责任。关于责任大小,应当结合借贷双方及居间人三方各自过错大小来确定居间人的责任。

  3.保证合同。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 P2P网络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担保之时,资金有限,并不具备清偿全部债务能力,则网络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

  4.委托理财合同。P2P网络平台作为受托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P2P网络平台未经过银监会的批准,不具备投资理财的资格,涉嫌非法集资。但笔者对该观点并不认同。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轻易否认P2P网络平台的委托理财资格,否则将严重破坏交易的稳定性,不利于资金的融通,也不利于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有观点认为,该条款有悖民法之公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应认定无效。笔者对此持反对态度。如果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则不应否定该条款的效力。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必然会造成交易的混乱。

  5.债权转让合同。关于P2P网贷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四种模式。上述借贷被网贷平台在时间和数额上进行拆分,其借贷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故其债权可转让。在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对债务人进行通知,通知到达后即生效。

  涉嫌犯罪的P2P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

  对此,传统的观点通常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为合同无效。但目前倾向性意见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刑事上构成诈骗,在民事上,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构成欺诈,因此,出借人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如果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而仍然提供借款的,则应当因目的违法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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